2002年09月01日
夫妻实行计生将获奖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夫妻实行计生将获国家奖励今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将获得
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 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的具体天数是:放置宫内节育
器休2天,取节育器休1天,输精管绝育术休7天,单纯输卵管绝育术休21天等,此外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给予物质奖励。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
入学、就医,优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以及在养老等方面给以照顾。
不得截留克扣计生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这一明确的规定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个法律同时还明确,违反这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公共开支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全
部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
育一个子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晚婚、晚育的法律含义。“晚婚”是指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
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除了延
续国家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指出,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不等于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公民可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为了避免以前在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
规定了公民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公民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
施。所谓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是指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
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包括避孕方法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
龄群众自身情况等),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育龄夫妻避孕节育将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
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而这些免费服务的经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予以解决,或者通
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根据有关规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的避孕节育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计生工作将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的原
则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计划生育工作将全面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依法行政
的工作原则,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仅要求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制
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
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既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
6项制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了6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
本制度,这6项制度将从根本上保证这个重要法律的实施,实现我国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目标。这6项制度包括
: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
服务制度;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消息均据新华社
图:“儿子生一个,我和孙子都幸福。”本报记者何洪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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