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私营公司负责人尤先生投诉:他委托某托运公司运一批海报纸到顺德,对方在填写货物运单时将收货人和联系
电话误写为肇庆一家分公司,结果海报纸被送到肇庆,因送货过期,尤先生的公司生意和信誉都蒙受损失。
记者调查:某托运公司把海报纸运至顺德后,按照错误的收货人姓名和联系电话,送不出货,在没有征求货主意见的
情况下,该公司又把货物从顺德运至肇庆。当货主得知情 况再送货时,海报纸已经过期,损失近一万多元。于是,货主要求托
运公司赔偿。
托运公司负责人表示只能赔偿一千元,因为公司的货物运单上已经标有赔偿货物运费五倍的协议,而且,托运人在签
订货运单的时候,也没有核对收货人和联系电话,责任不在托运方。
广州市交委答复:交委只是负责审查以及管理运输公司,这样的纠纷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出了类似情况只能由当事
人双方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博浩律师事务所柯柏松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而言,双方都有责任,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各自承担的损
失。当双方约定不明确,私下协议也往往与合同法抵触时,从法律上来解决就比较棘手。他说,现在有不少中小私营企业主或
个人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意识,办事和做生意不签订明确的合同,认为熟人无所谓,有事私了,一旦发生纠纷,就往往吃了哑
巴亏。
柯律师提醒,“行有行规”在法律上是靠不住的,互相之间不成文的规矩只能作为参考,信誉和诚信固然重要,但要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要真正做到有据可依。
实习生蓝辉龙记者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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