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今起实施今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确立了6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制度,这6项制度将从根本上保证这个重要法律的实施,实现我国政府在人口与
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目标。这6项制度包括: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的
管理和服务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公民权利
公民自主自愿选择避孕措施为了避免以前在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今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公民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相关决定,选择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所谓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是指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
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包括避孕方法
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等),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
措施。但有关人士同时也指出,知情选择并不等于“自由选择”。知情选择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不仅本身
要做到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为育龄群众提供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同时还要首先帮
助群众充分了解现行各种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禁忌症、适应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自身
的生理、心理特点,使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明确规定
提倡生一个孩子不是只能生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晚婚、晚育的法律含义。“晚婚”是指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我国婚
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
育子女。除了延续国家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指出,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不等于
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生育第二胎的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所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主要指地方计划生育立法中关于
再生育子女的条件规定,如生育数量、生育间隔等。国家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将得物质奖励凡是晚婚晚育
的公民将获得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的具体天数是: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2天,取节育器休1天,输精管绝育术休7天,单纯输卵管绝育术休21天等,此外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给
予物质奖励。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其独生子女优
先入托、入学、就医,优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以及在养老等方面给以照顾。对终身只生育一个
子女的夫妻的奖励措施应由其所在单位执行并落实。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给以必要的帮助,如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一次性补助,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对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
庭,国家将在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优惠,尤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国家还将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
扶贫项目分配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享受免费育龄夫妻享受免费避孕服务计划生育作为
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根本宗旨就是为了利国利民。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国将为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提供相关免费服
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而这些免费服务的经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予以解决,或者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的避孕节育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
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专款专用克扣截留挪用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同时还明确,违反这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社
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公共开支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全部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而为了保证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了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除了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计
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外,明确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努力建立起多渠道的筹资体制。相关背景计生部门曾长期无法
可依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计划生育工作将全面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根
据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仅要求计划生育行
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
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既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同时,为了保护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条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受法律保护。长期以来,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活动缺乏较完善的法律规范和保
障,使计划生育部门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部门之间不够协调统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此外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经常出现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侵犯计划生育工作人
员合法权益,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情况时有发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施行将改变这些不良现象。据新华社消
息名词链接为何不叫“人口法”?据新华社电今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也许
有人会问,为什么这个法不叫“人口法”或者“计划生育法”呢?其实虽然这个法的调整范围是以计划生育为主,但同时涉及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问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体现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
、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另外,在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求确立新的工作思路
和机制,法名含有人口,有利于规定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义务,强化其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以保障新的工作思
路、机制的建立。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有其他几个重要原因:首先有利于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各级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应承担贯彻本法的法定职责,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条件;这个法主要解决控制人
口数量问题,同时对提高人口素质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为地方立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依据;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也可与目前各地实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相衔接,发挥正确、积极的导向作用,促进地方党政领导更新观念,
深化改革,促进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形成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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