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赵艳新报道“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了他生命
,无论如何困难,都应将他抚养成人……这样,当回首往事的时候,父母会由衷地欣慰,孩子则更懂得珍惜。”这是沈阳市中
法民一庭法官王惠丽在审理一起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有感于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他们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而写的。昨天,
沈阳市中法有关人员表示,作为判决文书的一个全新内容,这也是沈阳法院系统首例法官判后语。
1995年,当事人郝某与史某因不到法定年龄未经登记而同居,次年生下一子。他们从2001年9月一直分居至
今。此前,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法提出上诉。8月4
日,沈阳市中法受理此案。
在公开庭审的时候,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年仅5岁的儿子。案件主审人王惠丽综合各方面因素,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
并将男方承担的月抚养费增到100元。父母的无情和孩子的天真无辜,对王惠丽触动很大,她在判决书后附设了100余字
的法官判后语。她希望这份法官判后语能给双方当事人以劝诫,使他们能尽父母应尽的义务。
8月22日,案件宣判后,当事人郝某看了法官判后语惭愧地说:“自己不想要孩子只是没有居住的地方,如果条件
能有些改善,无论怎样也要将孩子抚养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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