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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条例》预防为主 患者有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2日10:22 当代生活报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 (生活报记者徐哲)昨天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南宁市各医院和往常一样平静。不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已悄悄感受到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询问病情等方面的规范化服务。日前,记者从中华医学会广西分会了解到,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专门设立了一章,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的范围、程序以及费用、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履行的义务、医疗机构内部如何建立报告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在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是没有的。

  医疗机构义务明确医疗事故的处理不仅限于事后的处理,事前的防范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管理,制定切实有效、可行的处理、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关键。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资料,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都是预防医疗事故的有效措施。

  因此,《条例》中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经了解,目前,南宁市各医院都制定了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方案。自治区人民医院则将方案发放到医护人员的手中,进行学习。客观病历患者可复印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患者对其疾病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具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患者也有权获得记录其客观疾病状况及相关信息的病历资料。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记录其疾病诊疗过程的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同意书、病理资料及护理记录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应当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制病历,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要报告为防止医疗过失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经患者造成的损失,便于对医疗事故及时、妥善的处理。

  《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同时《条例》也对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作出规定,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作者: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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