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8月30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两部法规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并就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做了说明。
据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核心内容是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等。明确了公民享有生育、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 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的保障等权利;以及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义务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罚款,征收的对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公民。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同时还规定了征收的主体和管理体制,并对流动人口社会管理费的征收做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我省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在审议中。现行《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仍然执行现行《条例》的规定。9月1日以后,我省现行《条例》规定的对申请再生育者征收的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将取消。同时,我省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包括避孕、节育在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者 黄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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