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针对满14不满16周岁者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答疑
北京今天消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长期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佟丽华律师第一反应是,“这是不是意味着
追究这一年龄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了?”
人们的疑问在于,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刑法第十七条所列举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理解为具体八种罪名,现在答复指出不是罪名而是行为,那么该年龄段的未成
年人实施其他行为,诸如组织、强迫卖淫,破坏交通设施等行为过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情况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这不表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了吗?
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此答复是针对立法原意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予以明确,并没有扩大。
“比起1979年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范围掌握更加严格了。”据陈国庆介绍,1979
年刑法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规定为“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
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此作出较大修改,一是将“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表述,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二是将“杀人、重伤”改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三是删除了“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这种不甚
确定的表述,将行为具体化为故意杀人等八种,这种变化事实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处理的审慎
态度。
14岁少女运输毒品、15岁少年绑架人质撕票、拐卖妇女、儿童后又致其重伤、死亡……这类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
罪案件虽不多,但主观恶性极大,情节严重,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陈国庆认为,此次答复指出,
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强调其主观故意和情节恶性,符合立法本义和立法精神。
陈国庆说,对于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则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称,该答复是《立法法》实施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适用刑法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一个法律解释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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