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步实施,由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开始生效。据了解,《若干规定》从上海实际出发,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管辖、征收程序、缴纳方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若干规定》对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四种情形要缴纳“抚养费”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本市有4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为:本市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则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
对于不同对象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上有所不同,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社会抚养费计征的基数;二是当事人的实际收入;三是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但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农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外来“超生”人口也要缴《若干规定》
对本市外来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有3条规定:1、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2、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3、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
并非只要缴费就能多生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特别强调指出,认为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多生孩子的想法是错误的。对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经济制约手段,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现象发生,以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违法生育的公民缴纳社会抚养费,绝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而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单位、小区(村)出现无计划生育的,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村;行业、城区、社区、镇的计划生育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评为文明行业、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镇。记者王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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