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9月1日电(记者仇逸)上海今天开始按照新的基数、标准、程序等向计划外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
费,取代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根据2002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有4种情形的公民应该缴费: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的。与
过去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外生育费基 数相比,上海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有所降低: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
子女出生前一年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以一位城镇居民今年计划外生育为例,缴纳基数为12883元。
对于不同对象,征收时除了考虑基数外,还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情节。
和过去由镇、乡、街道作为征收主体、当事人分期缴纳相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为区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当事人原则上应在30天内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可申请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最少缴纳40%。
上海还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做了具体规定。如果双方均非上海户籍,在上海生育或者在上海首次发现计划外生育
的,由在上海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上海的标准征收。如果一方是上海户籍的,由上海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
委员会做出征收决定。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周剑萍介绍:上海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率已经达到了99.5%
以上,每年计划外生育约300个婴儿,其中70%为未婚生子,60%为人户分离人员生育。而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
占全上海计划外生育的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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