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辉
据《新闻晚报》报道,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步实施,由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开始生效。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海市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为:上海市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则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
对于不同对象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上有所不同,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社会抚养费计征的基数;二是当事人的实际收入;三是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
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生育的公民缴纳社会抚养费,绝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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