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知情同意书需要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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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3日10:23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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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本报特约评论员乔新生从9月1日起,根据卫生部的规定,手术要由病人本人同意才算数。这是一项满足患者
知情权的制度安排。卫生部的规定满足了患者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医疗活动毕竟有别于其
他服务活动,它是医生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患者解除病痛的专业化服务行为。如果在医疗行为中医生为了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而增加了患者的痛苦特别是精神方面的痛苦,那么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不科学的。人们不难想像,一个痛苦不堪的病人在手
术台前阅读历数手术中可能发生种种并发症的 描述,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痛苦情形。这种近乎残忍的服务方式,缺乏
对患者的精神关怀。事实上,东方的日本很早就实行了一套有别于欧洲的做法,他们不主张由患者本人签字,而是采取事先充
分沟通和由患者的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方式满足患者的知情权。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患者当然是医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医
生应当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但是,正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解除或减轻患者痛苦的专业活动,因而医生在履行自己义务的时
候,可以采取既能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又能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譬如,多与患者接触和沟通,在一个相互信任的氛围里,
逐渐地告知患者手术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不测以及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从手术同意书的内容来看,也有许
多值得改进的地方。目前的手术同意书中,过分强调手术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不良后果,缺乏对手术方案和医生可能采取的保障
措施的详细记载。这是一种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行为。由于患者无法预知手术中出现问题时,医生依照规程可能采取的抢救措施
,因而也就无法对手术是否进行作出合理的判断。因此,即使强调患者本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也应当进一步完善手术同意
书的内容,更充分地满足患者的知情权。一张小小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折射出当今医患之间极度的不信任关系。医生和患者似
乎进入了一个相互猜忌的“囚徒困境”。其实,医疗服务和社会上的许多服务一样,都是应该建立在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因此
,我们的每一项制度安排都必须有利于培养互信的交易基础,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当事人的痛苦。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出现
,从技术层面上看,满足了患者的知情权。但从增进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体现医疗活动的人道关怀方面,确实有许多值得改
进的地方。程序上的技术安排不能代替医疗过程中的精神关怀。希望我们的医疗机构和医政管理部门能够认真地反思。作者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相关报道见今日深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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