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更好地发挥气象部门的“耳目”作用,为省委、省政府当好决策参谋,9月2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了《湖南省气象信息播发管理通告》,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共媒体播发气象信息的行为。
通告要求,本省范围内的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和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 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级政府主办的公共媒体应当按时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信息,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和刊登版面,不得随意变更;公共媒体传播气象信息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报,签订传播协议,并应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标明信息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公共媒体不得擅自转载、转播其他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不得使用非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发布的气象信息,禁止使用过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未经批准,不得报道供政府内部决策使用的气象信息;团体性社会活动和重大节庆活动所使用的气象信息,应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禁止盗用气象主管机构或气象台站的名义,随意引用、转载、发布气象信息;商业宣传引用的气象信息资料,必须经发布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同意;禁止利用删节、篡改或虚拟气象信息引发商业效益和新闻效应。在湖南省注册的涉外媒体播发气象信息,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应遵守本通告各项规定。
通告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声讯、寻呼、移动通信、公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将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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