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徐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天来,广西医学会接到多起患者投诉,为此,医学会工作人员敬告广大患者,发生医疗事故,申请鉴定请找卫生行政部门。
至于费用,由于现在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标准没有出台,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只能先预交鉴定费,等收费标准出台后,再按照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医学会不受理申请投诉
为使广西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在9月第一个工作日能顺利运转,双休日期间,区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没有休息,然而从上星期六(8月31)开始,广西医学会办公室就开始接到患者的电话,咨询有关医疗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9月1日、9月2日,还有患者亲自来到广西医学会来投诉。
广西医学会张爱兰副秘书长告诉广大患者,广西医学会只是接受委托对医疗事故进行二次技术鉴定的部门,不受理申请投诉。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要先到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诊疗过程纠纷不属医疗事故区医学会的工作人员称,在接到的电话投诉中,发现很多患者对什么是医疗事故还不是很清楚,将诊疗中的一些小纠纷竟当做医疗事故来投诉。
《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申请10日内进行审查中华医学会广西分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条例》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责任更大,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受理、调解、委托鉴定、结果的审核和最终处理都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下,医学会才会直接受理鉴定的申请。而如果是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的,医学会不能受理,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或向法院上诉。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后,还要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经过审核,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作为赔偿调解的依据;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医学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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