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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出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3日14:01 江南都市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中,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照,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不得招用。(记者陈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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