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9月2日
致电人:王丽平
事由:一家人傍晚将吉普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丢失。事隔多日,吉普车还是没有找到。
王丽平:一夜醒来我的车不见了
2002年7月20日晚18时30分左右,我将一台车牌号为蒙-13914的吉普车放在滑翔七小区附近的停车
场。我家的小区内没有停车场,与小区一条马路之隔的对面设有停车场。存车的时间是晚18时到第二天的早8时。到丢车为
止,我存车已将近一年的时间。那家停车场的存车很多,最多的时候有30台。当时,我办理的是月卡,从6月29日到7月
29日。由于每月交60元看车费,因而每次停车和取车时不单独给停车卡。第二天早7时,我上早市买菜时,发现放在停车
场的价值4万多的吉普车不见了。之后,我又到附近找寻了一圈,还是没有看到我的车。我与停车场交涉,看车的人说:“你
有什么证据证明你的车是在这儿丢的而不是在别的地方丢的?我们不负赔偿责任。”我楼上的邻居能证明我当晚确实把车停在
了停车场,而且他还为我写了证明材料。
看车人:说不出停车场具体名称
9月2日晚18时许,记者前往停车场核实采访。停车场位于万科花园外墙的马路上,由南至西长150多米,依次
已停放着数台车。看车的人还没有来,看车亭内黑漆漆的。记者等到了18时40分,看车的人才骑车赶来。这位师傅跟记者
说:“我不是那天看车的,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记者询问这家停车场的名称,这位师傅说“不知道”。在记者采访的时候,陆陆续续又有车主问:“存车不?多少钱
?”那位师傅忙着招呼:“一晚3元,到第二天早上8点。”在看车亭的桌子上摆着一本收费收据,已撕掉了十多张。在这张
收据上赫然印着红戳,由于字迹很模糊,记者没有辨别出这家停车场的名称。
焦点:吉普车是否在该停车场丢失
在记者采访的时候,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应邀作为随行律师前往。刘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这属于《
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寄存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寄存人的权利
是领取寄存物时寄存物完好无损,其义务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保管费。相应地,保管人的权利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收取保管费
,其义务是妥善保管物,保管期间,保管物毁灭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停车场机动车丢失该谁赔,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停车场收取了停车费,等于承担了保管的责
任,丢失了就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辆车的价值数万元,只收取3元、5元的停车费,车丢了停车场又怎么赔得起?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刘辉律师指出,在这起问题上双
方的保管凭证就是停车场出具的停车月卡,该月卡证明双方保管合同关系存在,存车人有凭此卡领取车辆的权利,保管人负有
交还车辆的义务。
刘律师认为焦点问题是车辆是否在该停车场丢失,而举证证明成了判定双方责任的关键。停车场采取每月发一次卡收
一次费,存车人随时随地可以存取车辆,所以证明车辆不是在该停车场存放时丢失的举证责任应在停车场。
王女士丢失的车到底由谁来赔?欢迎读者拨打热线电话:82700200,道出您的观点。
首席记者赵艳新
每月2元享用15M邮箱 中大奖游海南游韩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