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好可怜,收养有条件。
自身无疾病,添丁有余钱。
年满三十岁,膝下无女男。
具备资格者,登记确亲权。
陶某于1996年7月在自己的出租车后座上发现一名被父母遗弃的约两个月大的女婴。他将女婴抱回家中,但未去
派出所报案。过了几天,陶某和妻子商量说:“觉得孩子挺可怜的,不如收养她算了,再说,咱们有一个儿子,再添个女孩多
称心啊。”妻子也表示同意,并给孩子起名陶然。一晃六年过去了,小陶然该上学了,由于孩子一直没有户口,无法办理入学
手续。陶某找到了派出所。民警告诉他,应先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才能按照有关政策给孩子解决户口问题。陶某这才知道收
养弃婴还要办收养登记。于是他又找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了解了他的情况后告诉他,他们不具备收养条件。
据东城区民政局有关同志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陶某夫妇自己已经有了
一个儿子,因此不能作为收养人收养陶然。他们和陶然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民政局的同志提醒大家,如果您捡拾到弃婴或儿童,首先应到发现弃婴或儿童所在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由公安部门
负责查找孩子的父母,并负责对弃婴进行妥善安置。如果您想收养该弃婴或儿童,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切不可
盲目收养,违法收养。晨报记者李海霞通讯员林燕虹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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