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继然) 天津市第一个专门控制各类大气污染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据了解,此条例是日前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 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不能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凡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量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由天津市环保局吊销排放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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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青岛市以地方立法和政府令形式限制居民住宅楼底层建餐饮场所的做法好,对全国城市居民小区生活环境的建设和维护有普遍借鉴作用。
我国的环境立法对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都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环保部门对居民生活区域的烟尘排放和噪声排放都规定了具体而严格的标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规定和标准并未得到严格执行,烟尘污染和噪声扰民成为困扰许多居民住宅小区的一大公害。天津和青岛出台的规范,对在居民楼底层从事餐饮服务业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这些规范十分清楚、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不失为清除居民小区烟尘和噪声公害的可行之策。并为其他地方解决同样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资参照与借鉴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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