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通讯员沈劳)昨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8月底联合下发最新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今年4月,省劳动保障厅曾经发文,决定提高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本报4月20日1、2版曾报道)。但最新通知特别强调:“以前出台的提( 高)标(准)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此(本)文件规定为准。”
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最新通知与省劳动保障厅4月份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第一,原规定对各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如武汉七个中心城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336元/月,第二年308元/月,第三年280元/月。最新通知只规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上、下限,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则由各市、州、县政府确定。
第二,原规定说,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新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最新通知与原规定也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仍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武汉七个中心城区为28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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