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不幸死亡,父母将医院告上了法院。6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21058.6元,医患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株洲市中院开庭审理了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的我省第一例医疗事故案。
病房内吐血而亡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30日,17岁的李乐在水塘中洗浴后身感不适,次日病情加重。8月2日下午,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茶陵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急性粟粒性肺结核”,随后收住该院内三科住院治疗,又诊断为“钩体病(肺出血型)”,并把李安排在急救室,按钩体病常规用药治疗。
当天下午6点,主治医生刘文平下班回家,该科安排实习生尹江华值班。晚上9点多钟后,李乐病情转急,出现烦躁不安、抽搐等症状,尹江华到病房看了一下李乐后,未做任何处理即回了值班室。晚上11时许,李乐的病情更加严重,其家人再次叫来尹江华。尹查看后,嘱咐护士肌注鲁米那0.1。
8月3日凌晨1点多钟,李乐病情再次加重,出现呼吸急促等临危症状,尹江华又嘱咐护士用鲁米那0.1加葡萄糖静推,除此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也没有报告主治医生和科主任。1点30分,李乐的口鼻突然喷出血约1000毫升,此时仍然只有实习生尹江华在处理,医嘱用肾上腺素、脑垂体后叶素、阿托品、尼可杀米、洛贝林、回苏林等呼吸、循环兴奋剂和止血剂。1点40分,因血液阻塞呼吸道,李乐窒息而亡。
鉴定不属医疗事故
事后,李乐的家人申请医疗鉴定,并认为死亡原因清楚不同意做尸检。2001年12月10日,茶陵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李乐的死亡作出了结论:茶陵县人民医院根据李乐的病情诊断为“钩端螺旋体病”是正确的;县人民医院对李乐的治疗措施符合“钩端螺旋体病”的治疗原则;李乐死亡原因是钩端螺旋体病致肺大出血并发急性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县人民医院在对李乐的诊断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值班医生主动观察病情不够,护理记录部分内容涂改、吩咐病人家属到门诊药房拿药等,但是这些与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作出结论:此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一审原告获赔2万余元
2002年1月16日,李乐的父母将茶陵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院。茶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医疗服务行为实际上是医、患双方的合同行为,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实习医生尹江华在李乐病情加重时,仅在对症用药后没有采取任何特殊措施,以致延误了抢救时机,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医院没有给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原告李乐的父亲李顺珠、妈妈周月玲拒绝对死者作出尸体解剖,以致无法获得原始病理资料,给后来的鉴定带来了障碍,造成对被告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误诊、误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无法最后确认的后果,对此,原告方是有责任的。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茶陵县人民医院退还治疗李乐的医药费123元给李顺珠、周月玲;茶陵县人民医院赔偿李乐各种费用计52339元,原告承担60%的责任,合计21058.6元。
患方要求重新鉴定
昨天上午,李顺珠、周月玲的代理律师曹湘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并向法院提出要求医院赔偿包括抚养损失费、教育损失费、精神赔偿费等7项总计147714.18元。同时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要求。
曹湘陵在法庭上还提出,院方存在涂改病历的行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违法行为,而且涂改的病历也影响了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应重新鉴定,按照条例作出公正判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是否重新鉴定,还待合议庭的合议结果。
(作者:何谷)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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