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本报特约评论员乔新生近日,改革开放的窗口广东省连续发生两起关于着装限制的新闻事件。一件是广州越秀区政
府规定: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超短裙者进入区政府。另一件新闻是深圳检察院制定了《检察院工作人员办公时间八不准
》的文件,其中规定着装必须大方得体,不准穿短裤、无袖服装、牛仔装或透视装,不准穿波鞋、无后帮的(拖)鞋 上班等。
同样是关于着装限制的规定,但两个机关的行为性质却完全不同。深圳检察院的规定仅仅限制了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而越秀区政府的规定则限制了出入区政府的公民。前者是合法行为,后者则是不合法行为。因为前者是基于维护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形象的需要,依照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正当权力作出的规定;而后者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如此简单的道理,为什么
会成为新闻并且在公众中产生争议?在我看来,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宪政传统,对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缺乏基本的定位。
当社会上公民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发生矛盾的时候,人们更习惯于从合理性上或情感上分析行为的对错,而较少从政府权力的
“适法性”上考虑问题。如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且是透明的,那么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公民可以很容易地区分行为的
对错,对政府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反过来,如果政府的权力界限是模糊的,而且权力是不断膨胀的和不透明的,那么公民
很难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每次出入政府机关都必须小心翼翼,害怕自己的着装或行为违反了政府的规
定我们不能否认政府机关对着装作出限制的良好初衷,但是,正是在这种不经意间,反映了政府管理理念上的滞后性。目前,
政府机关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习惯于首先考察行为的社会效果,而较少顾及到公民的法定权利。这种程序上的缺失极易损害公
民的利益。其实,在城市管理上出现的反面例子已经不少。譬如,政府机关为了拓宽道路,强行拆除公民的房屋。为了美化市
容,要求临街市民必须拆掉防盗网等等。政府的这些行为固然是为了维护市民的整体利益,但它从根本上损害了市民的财产权
利。如果允许这种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的行政行为发展下去,那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终极目标也将无法实现。所以,
严格限制政府机关的权力,制定行政的具体程序,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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