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办案人员私下“放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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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4日12:19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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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办案人员私下“放水”市检察院推出办案督查督导制度
本报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决定不予逮捕;侦查机关认定贪污100万,检察机关最后以贪污50万
提起公诉……今后,检察官对此类敏感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将 受到重点监督。据悉,市检察院将通过办案督导督查制度达到
监督目的。案件督导督查制度将分为两个层次:“督导”主要是市检察院对区级检察院进行监督和指导;“督查”则是专门对
市检察院检察官的办案进行监督。昨天,下列情形已被深圳市检察院明文规定列入督查范围:对署名举报的大要案线索,应当
立案而没有及时立案的;对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作撤案处理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检察院维持原
决定的;重大案件拟采取取保候审的;检察院侦查过程中改变案件定性或事实的。据介绍,案件督导督查制度主要通过审阅案
卷、调取相关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相关当事人以及到庭旁听的方式进行,“如果侦查机关认定是抢劫(罪可至死
),而最终以抢夺(罪行较轻)起诉,检察官必须讲出充分理由!如果私下‘放水’一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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