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长春电影制片厂、广州音像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立即在其出版发行的《电影宝库团圆之后(莆仙戏)》中署上陈仁鉴的名字,在未署名之前不得继续发行。至此,这起历经3年、轰动全国的电影《团圆之后》编剧署名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此案本报曾连续作过报道)。
省法院经审理认为:莆仙戏《团圆之后》剧本是陈仁鉴根据莆仙戏的传统剧目改编 而成的,并有发表于1957年12月的《热风》等多家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书籍为据。同时,福建省文化厅和中共仙游县委的有关文件也可证明,莆仙戏《团圆之后》剧本的著作权属于陈仁鉴,该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长影厂1960年根据莆仙戏《团圆之后》改编拍摄成电影后,作为制片人即取得《团圆之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1990年)第十五条规定,陈仁鉴作为莆仙戏《团圆之后》剧本著作权人,在电影《团圆之后》中享有署名权。在原电影作品《团圆之后》中未署陈仁鉴的名字,是因当时的历史原因所致,长春电影制片厂对此不应承担责任。1998年长影厂将《团圆之后》等影片许可给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制作电影VCD,在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团圆之后》电影VCD中未署陈仁鉴的名字,在陈仁鉴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后仍未署名,侵犯了陈仁鉴在电影《团圆之后》的署名权。长春电影制片厂、广州音像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发行《团圆之后》电影VCD时,以适当方式署上陈仁鉴的名字。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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