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残身体医院输血出错侵害生育权利一名年仅16岁的花季少女晓薇(化名)在车祸中被撞成7处骨折、其
中2处致残后,抢救医院又雪上加霜地输错血,让晓薇从此失去正常生育权———她今后无论与哪种血型的人结婚都可能生育
溶血儿或出现死胎流产。昨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5年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天津
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一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对于晓薇因此次输血引起的损害后果由医院和肇事司机分
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肇事司机在判决生效10日 内给付晓薇在诉讼中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面对这一结果
,在给女儿讨说法过程中已有10次诉讼经历的晓薇母亲李蓝,向记者讲述了她艰难的历程。1.奔驰车轮碾伤少女1
997年5月30日中午,16岁的晓薇和2名同学在下课打饭途中,被一辆奔驰车撞倒在地,三个女孩当即血肉模糊。此
时,李蓝刚为女儿办完特长生加分证明,碰巧赶到这里。看到其中一受伤女孩身着塘沽六中校服和脚上那双熟悉的凉鞋时,女
孩微弱地喊了声“妈妈”,李蓝顿觉如晴天霹雳,方才还活泼可爱的女儿一瞬间竟变成了血人。此次由于司机醉酒的交通事
故共造成5人受伤,晓薇是最严重的一个。事后经法医鉴定,她身上7处骨折,其中2处致残。然而这场车祸仅仅是晓薇不幸
的开始。抢救医院将她推向了另一个更大的不幸。2.抢救医院输血出错出事当天下午2时,晓薇被送到天津医院抢救。
李蓝回忆,当时孩子严重失血,医院急诊室开出输血化验单,化验结果显示晓薇血型为AB型。然而,医院在没有继续为晓薇
做Rh鉴定的情况下,于当天18时30分为晓薇输了800毫升Rh阳性血。输血后,晓薇出现心慌、寒颤等反应,医院只
做了正常反应处理,并未找到病发原因。1997年6月4日,晓薇在第一次手术前的Rh鉴定出现假阳性结果,晓薇再次
被错误输入2000毫升Rh阳性血。事后李蓝才知道,一般人在这种输血出错的情况下,会出现严重溶血反应,甚至会危及
生命。由于晓薇平时身体素质好(是塘沽区百米自由泳第三名)、两次输血间隔只有5天、抗D抗体没有达到最高效价,所以
孩子当时只是出现了心慌等溶血反应。1998年11月11日,当晓薇第二次手术前申请备血时,被医生告知无法进行输
血,李蓝夫妇要求为孩子输血也未被允许。李蓝追问原因,医院对此却不再做任何解释。最后,晓薇手术时不得不使用血液回
收机。此次手术后的验血报告显示,晓薇体内已产生严重抗D抗体,为弄清事情真相,李蓝在此后两个月内读了五十本有关血
液学的书籍,还走访了血液专家。之后,她推断女儿之所以出现这些反应,可能是医院输血出错造成的。而且今后,哪怕是0
.2毫升的阳性血进入晓薇体内,晓薇都会出现生命危险。更为严重的是,晓薇日后极有可能会生育溶血儿或出现死胎流产。
李蓝多次要求天津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院方对此一直不置可否,只是回答“医院对血液问题不专业、不懂”。为了给女
儿讨回公道,李蓝先后六次上访卫生部,跑了一百多趟天津市卫生局,无数次走访血液专家,其间更是经历了10场诉讼。
1999年9月28日和2001年1月8日,天津河西区和天津市两级卫生局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鉴定:“此医疗
问题不构成医疗事故”。鉴于此结论,医院和肇事司机都不对晓薇因输血造成的伤害负责。2001年3月1日,晓薇将肇事
司机和医院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究竟谁应对此次输血出错承担责任。3.一审认定医院无责2001年7月6日
,天津河西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医院代表强调:由于在1998年11月前,急症病人是否需做Rh鉴定,天
津市尚无明确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也并没有规定急症病人在鉴定血型后,还必须做Rh鉴定。按此规定,医院已检测出原告血
型是AB型,操作方法正确,没有违规。他们还指出,由于病人是急症输血,而在1997年,检测Rh血型由于试验方法需
20分钟至1个小时才能出结果,会影响急症抢救输血,所以,医院在这起医疗纠纷中没有错误。针对院方没有过错的观点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肇事司机代理人说,晓薇目前受到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汽车再撞也不可能把一个人的血型撞的和原来
不一样,责任应该谁负根本就是不争的事实。诉讼中,双方都提出对晓薇输血后体内是否存在抗D抗体及抗体效价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位于上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但该中心答复:“由于无法确定晓薇在今后生活和
治疗中是否会产生严重的溶血反应失去生命及其在生育方面是否会出现生育溶血儿或出现死胎流产等情况,故无法鉴定,经治
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可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后经天津河
西区法院审理,认定天津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肇事司机和医院都没有过错,一审判决驳回晓薇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结果,
李蓝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司机和医院则表示同意。4.终审判决晓薇胜诉二审法院经过3次审理,认定
晓薇血型为稀有血型,根据医学文献表明她的伤害事实已经造成。虽然医院在当时的情况下输错血不存在过错,但如果没有肇
事司机的行为和抢救输血出错,晓薇的生育权就不会处于受侵害的境地。本案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昨天
,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一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对于晓薇因此
次输血引起的损害后果由医院和司机分担60%和40%的责任;肇事司机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晓薇在诉讼中支出的合理
费用3000元。宣判后,审判长高荫旗当庭宣读了“法官后语”,对此案说出了她的心里话:“天下为人父母者,都希望
自己的子女身体安康,生活道路平坦顺利,晓薇本应拥有无忧无虑的生活,但飞来的横祸损害了她的健康,而输血的意外又使
她的生活雪上加霜,其境遇的痛苦及父母的忧伤令人深感同情。虽然在法律上,本案处理结果明确了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但以
慈爱之心给予晓薇呵护、帮助,避免因此次输入Rh阳性血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方为本案当事人今后努力的目标”。尽管
经历了这么大的打击,晓薇并没有因此沉沦。在因伤治疗辍学两年后,她再次走进高中学校的大门,并以高出今年录取线50
多分的成绩考取了天津美术学院。本报记者王海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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