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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人”也要负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4日16:23 北京晚报

  邻里间为一点小事发生对骂时,其中的一名妇女竟当即倒地身亡。近日,这起福州市首例“骂死人”奇案在连江法院 一审审结,被告被判赔偿原告人民币1.1万多元。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是邻居。2001年10月9日上午,林某等人在吴家门口占道拉直钢筋,吴家认为其影响了自 己的正常生活。经交涉无果,双方发生口角。林某的妻子王某当时也在场,虽然她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但仍参与纠纷。吴某 情绪激动,喊出了“不得好死”
之类的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骂声中,王某突然间晕倒在地并当即死亡。

  事发后,林某一家将吴某告上法庭。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用不当言辞攻击原告林某及其妻王某,致王诱发心 脏病死亡。吴的行为与导致王意外死亡的结果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王某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依然参与双方纠纷导致诱 发心脏病死亡,原告和王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用不当言辞攻击不特定的原告及其家人,对王诱发心脏病死亡也有一定 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20%责任。

  (陈鸿星薛武明)

  包律师点评:一般来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情况是这样的:首先行为人要有不法行为;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并 且前面所说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虽然本案中吴某“气死人”不是杀人, 不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吴某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他人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发生了王某诱发心脏病死亡的严重结 果,由于吴某用不当言辞攻击行为与导致王意外死亡的结果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 :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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