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珠海市某小区一名保安因对一名13岁的小女孩有不轨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了15天
。不成想15天过后,该保安又回到该小区要继续当保安。小女孩的母亲对此深感不安,受辱的小女孩因有了心理阴影更是担
惊受怕。
据这位小女孩讲,7月8日晚上10时许,她从同学家回来,经过保安值班室时,当班的保安班班长谢某一把拽住她
的左手,不让她上楼。小女孩挣扎了好久才得以摆脱,谁知谢某尾随她到了单元楼大门口。等她进了大门,谢某也凭着配的钥
匙开门跟了进来,在楼梯口从背后一把搂住她,并用手抓其胸部。羞愤交集的女孩当场便喊了起来,谢某叫她不要出声。女孩
不依,坚持要喊人。见状,谢某离去。小女孩的母亲回家了解到事情原委后,当即打了“110”报警。谢某被警察带到了派
出所,后被判15天拘留。谁知15天刚过,小女孩就得知谢某给放出来了,今后还会在该小区工作。
据管理该小区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是“群众表示要用他,甚至说自己出钱也要聘他。小区的住户还联
名写信给我们,要求留用谢保安,近99%的住户都签了名。”
1.因违法被治安拘留后,这名保安还能不能再重操旧业?
李绍章(中法网网友、华东政法学院)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治安拘留是其中一种情形。本案的保安谢某因对一女孩有不轨行为被治安拘留,这只
是他的一种人生经历,不足以阻止他继续就业,也不能阻止他重操旧业。因为从劳动法的角度讲,保安人员作为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键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而不是看应聘者有无拘留记录。但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作为考虑来决定是
否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曹庆涵(中法网网友、大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
因违法被治安拘留后还能不能再重操旧业,要看违法的具体情节,如果是和职业无关的过失违法且情节轻微,经考核
有可能重操旧业;如果是和职业有关的故意违法不论情节如何,均不能再重操旧业。这名保安利用职业之便和特定身份猥亵幼
女,是和职业有关的故意违法并且被刑事处罚,显然不允许再当保安。
张志勇(中法网网友、岳阳神驰运输集团公司)
保安,顾名思义,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队伍。正是这种性质,也决定了从事保安职业必须由忠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忠
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品行良好、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高的人员担任,如果因违法而受到刑事
处罚、品行道德败坏的人去担任保安的话,与让一个小偷去看家有何分别呢?
2.小区住户联名写信,要求留用该保安,可以成为该保安留用的依据吗?
李绍章(中法网网友、华东政法学院)
我认为不可以。因为从劳动合同的相对性角度来讲,劳动合同就是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它具有
相对性,合同效力只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他人的意思表示不会直接导致合同的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本案中,小区居民的
要求是否得以实现,关键是看这要求是否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如果用人单位采纳居民意见,那么可能会使该保安继续
被留用,但这并不说明小区居民的要求是其被留用的依据。
王殿玺(中法网网友、包头钢铁学院)
我不知道小区住户联名写信要求继续雇佣该保安有没有考虑过小女孩及其家人的感受,小女孩仅仅13岁,就遭到了
猥亵,这种行为发生在谁身上都无法容忍,而小区住户居然在小女孩遭猥亵没有多久的时间里联名写信要求保安重回原工作岗
位,这是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姑息呢?在这个时候,我觉得要依受损失一方小女孩及其家人的态度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保安,
而不能凭小区住户的联名信,这又不是在进行民主选举,需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
3.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是否应该在再就业时对所从事的行业有所限制?
文志传(中法网网友、湖北襄樊学院)
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应该在再就业时对所从事的行业有所限制。如在新加坡,公务员若贪污,则开除公职,而且
终身不得再录用。而在香港,医生收红包,则取消从医资格。我们现在虽然没有相关的法规,但惯例也是有的。“保安”因其
责任重大,而猥亵幼女被刑事拘留显然是这一职位必须回避的问题,释放出来做其他的工作可视性质而斟酌,但重操旧业仍然
做“保安”是万万不可的。
张原(中法网网友、黑龙江中人律师事务所)
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在从事某些行业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
业的从业人员均要求无违法犯罪经历。我国现在虽未出台《保安法》,但根据保安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必须对保安人员的从业
资格有明确的限定,保安人员绝不能有违法犯罪的经历。如《北京市的保安服务质量标准》对保安人员从业的基本条件做了规
定,要求保安人员具备的政治素质条件中有一项就是无违法犯罪记录。尚晓萍整理高赞民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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