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视消费者权利必将受到市场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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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5日11:18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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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杨志宏
如果你经常乘坐中国民航的飞机,相信你会碰到这样的情形,飞机要么被“抱歉地通知”晚点,要么因“机件故障”
被取消,随之将你并入另外的航班。为此,旅客经常与航空公司发生“摩擦”。根据昨日《羊城晚报》的报道,这样的一幕再
次于9月3日下午在北京机场上演。由北京飞往广州的南航3112次航班被取消,乘坐该次航班的旅客与另一航次飞往 广州
的旅客以及部分飞往珠海的旅客被并到了同一架飞机上。其间,旅客与乘务人员发生了冲突。与往次略显不同的是,这次乘务
人员还涉嫌报假警,以至于东南大学的一名老教授差点被赶下飞机,一群广东记者在现场采访也几乎要被带往公安局盘查并被
没收了证件。众所周知,针对民航业服务当中屡见不鲜的突出问题,社会舆论一直站在善意的角度呼吁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
是,事实再一次证明,民航业的服务质量并没有根本性的改进,远远还没有达到“让人民满意”的程度。在我看来,问题的根
源在于,我国民航业一直作为国有经济的“宠儿”享受特殊照顾,长期处于缺乏有效竞争的垄断经营状态。虽然中国已经加入
了世贸,各行各业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但是民航业似乎仍然给人一种不紧不慢的感觉,归根结底是民航业没有“与时俱
进”地摆正自己的位置。我想,航空公司并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与广大旅客形成的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根据《合同法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自向旅客交付客票开始即与旅客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消费者的旅客享
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权利具体体现在旅客对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享有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航空公司则有义务向
旅客提供有关其服务的真实信息。并且,任何一方都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没有任意单方毁改合同的权利。因此,对
于航空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旅客当然有权拒绝。市场经济法则告诉我们,旅客无疑是航空公司的“衣食父母”。对旅客的尊
重不应只挂在嘴上,更不能仅停留于空姐的笑颜之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航空公司似乎并没有意识到其与旅客之间在法律上
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强者”自居,自然或不自然地视旅客为“弱者”,漠视旅客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
利。尽管如此,为了享受航空运输的便捷,在我国民航业目前仍缺乏外来“和尚”念经的现实状况下,消费者似乎只能忍气吞
声,别无选择。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航空运输业已经成为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当中“鼓励类”的外资项目。“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相信随着开放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际航空业巨子携资金、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服务
意识进入我国已经为期不远,消费者当然也就有了更多更好的选择。届时,如果我国的民航业仍然是“春风不度玉门关”,一
如既往地漠视消费者权利的话,必将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作者单位: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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