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迄今为止索赔金额最高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昨在深圳一审判决,一级伤残的受害少女获巨额赔偿
本报深圳讯昨天,广东省迄今为止索赔金额最高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罗湖区法院开审,受害者中学生林
某的家长向某医院索赔590多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林某人民币215万元,港币15万元。
2000年4月2日凌晨1时左右,17岁的中学生林某和同学参加完聚会后,经过笋岗路深长加油站路段时跨越护
栏时,被深圳市某医院25岁的女司机陈某驾驶的医院救护车撞倒。事故发生后,陈某不但没有停车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反
而驾车与车上的一名律师和医生逃离现场。一个小时后,被撞成重伤的林某才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近一个多月的抢救,林某终于保住了性命。但由于伤情严重,此后,他先后在深圳、广州、天津的多家医院就医
,至今仍处于失语、四肢瘫痪、吞吐困难、大小便失禁状态,最后经精神病鉴定为重度痴呆。2002年5月30日,林某被
认定为“一级伤残”。
随后,交警部门迅速侦破了此案,并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指出:“陈某应负
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由于陈某是受医院的委派去接送客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
医院承担。
据林某父亲称,医院在初期支付了少量医疗费后,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医疗费,他们多次找医院都没有什么结果。
伤残鉴定之后,交管部门也组织了多次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过大,交管部门在2002年7月1日放弃调解
。
2002年7月16日,林某的家人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0多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精神损失
费。此后,原告又追加索赔继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590多万元。
昨天下午,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医院对于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异议,但是,医疗费是否全部由医
院负担、后期医疗费用该如何支付、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三个问题成为庭上辩论焦点。
罗湖区法院最后认定,该医院应当对此案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15
万元,港币15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20万元,5年内的后期治疗费96万多元,5年之后如高于此数额原告可继续追
偿。
(谢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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