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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6·5”幼儿园火灾4名责任人终审被判3至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5日19:20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9月5日电(记者张敏胡锦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6·5”火灾事故 一案作出终审判决,4名责任人受到法律惩处。法庭以失火罪分别判处杨慧珍、吴枝英有期徒刑3年和5年;以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倪恿琛有期徒刑3年,刘越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1年6月4日晚21时10分左右,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小(六)班的班主任杨慧珍在
宿舍内的过道上点 了3盘蚊香,临走时,杨慧珍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枝英。23时许,担任当天总值班的广电幼儿园保教主任 的倪恿琛到小(六)班巡查,就蚊香是否会影响儿童的健康进行了询问,但未对放置在过道上的蚊香作出处理。之后,吴枝英 单独值班。23时30分许,吴枝英离开了寝室,约45分钟未到寝室查看。在此期间,床上的棉被掉落在点燃的蚊香上,引 起燃烧后,火势迅速蔓延,造成13名3至4岁的幼儿在火灾中丧生。其中男孩7人、女孩6人,多为窒息死亡。

  “6·5”火灾事故发生后,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嫌疑人提起公诉。今年5月9日,西湖区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担任小(六)班保育员的吴枝英既无上岗证,也未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为广电幼儿园园长的 刘越南违反有关规定让吴枝英担任保育员一职,属严重失职行为。保育员吴枝英、班主任杨慧珍因失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5年和3年,保教主任倪恿琛、园长刘越南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4名被告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法律,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但考虑到广电幼儿园园长、法人代表刘越南在该案中的具体 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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