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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当原告追讨胎中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6日12:32 南方都市报

  这是今年8月才满周岁的小佩颖,她刚出生33天便以原告身份打起了官司,要求保护自己尚在胎儿时期的生命健康 权。

  婴儿当原告追讨胎中权利母亲怀孕六月意外被撞,胎儿早产发育尚未成熟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例:原告是一个刚出生33天的婴儿,她要求保护的是自己尚在胎儿时期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我们 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已经出生的公民才是民事主体,才有诉权,法院才可能给与支持,而这个婴儿受到伤害行为发生在她出 生以前。据专家介绍,人在胎儿时期受到的伤害要不要保护,怎么保护,这在我国的法律当中还没有具体规定。法官对此也颇 感头疼,庭审结束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合议庭也有很大争议,于是又提交到法院审委会来研究,最后终于认定了这个婴儿的原 告资格,但其权利则只能通过母亲的名义得到保护。

  【孕妇意外被撞婴儿早产】

  裴红霞是江苏无锡市的一个普通的职工。2001年7月27日傍晚,当时已经怀有6个多月身孕的裴红霞,吃过晚 饭就和家里的小姑子一起到楼下去散步。当她们刚刚走到十几米远的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裴红霞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 到了肚子。被撞到的裴红霞当时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定了定神之后,她看清骑摩托车的正是自己楼下的邻居钱明伟。于是,二 人发生了争吵。由于没有太多的医学知识,吵完之后,裴红霞没有多想,仍旧继续散步,可到了当天晚上,下身便开始有少量 的水流出。裴红霞赶紧休息,但随着流量越来越多,这才引起了她的警惕。2001年7月29日凌晨5点,裴红霞被紧急送 往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后,被诊断为胎膜早破先兆早产,所流水为羊水并进行抗炎保胎。2001年8月8日,裴红霞被迫提前 两个月早产了女儿吴佩颖。在出生医学证明书上,孩子的健康状况被评为差,体重只有2公斤。根据医学上讲,早产儿因为孕 龄低,婴儿体内各脏器没有发育成熟,因此免疫功能低下,易发生各种早产儿综合症。就这样还没有发育成熟的小佩颖刚一出 生,便被放进了保温箱,进行住院治疗。小佩颖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一丝的喜悦,但更多的是无尽的忧虑。作为早产儿的 小佩颖需要家里人长年的精心护理,补充营养来预防早产儿的各种并发症,度过一段成长发育期,直到孩子完全发育成熟并一 切正常为止。这不仅仅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而且也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在医院住了十多天后,由于经济困难,孩 子只好出院回家。

  【刚出生33天便当上原告】

  面对这一现实,裴红霞一家人认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因为那天被撞造成的,而当初撞人的钱明伟却再也 没有露面。为了给小佩颖寻求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孩子的父亲吴锡兵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代理律师胡军认为,钱 明伟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因为对于小佩颖来说,早产本身就是对她的一个伤害。就这样,在律师的帮助下,刚出生33天的小 佩颖便当上了原告,她和她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邻居钱明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 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3千多元人民币。

  【被告:婴儿不能作为原告】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作为邻居的被告人钱明伟,对撞人这一事实并不否认,但他对相撞是否就是导致孕妇 早产的原因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裴红霞到医院去的时间和她被撞的时间可能间隔了两天一夜,故相撞不是导致裴红霞早产的原 因。在裴红霞怀孕后的围产检查表上,7月27日的检查结果表明,当时母婴状况的确是一切正常,而且裴红霞的预产期是在 2001年10月1日,所以裴红霞认为那次相撞就是导致早产的直接原因。很快,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当中 ,双方争议最大的除了相撞这一事实是否导致早产的直接原因外,被告钱明伟还提出了婴儿吴佩颖在这次诉讼中不能作为诉讼 主体出现。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原告代理律师胡军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而且这 一权利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按照医学上所讲,早产儿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婴儿。所以,吴佩颖的早出生就是受伤害,应该索赔 。而被告钱明伟却认为,在事件发生时吴佩颖尚在母体中,因此,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应该索赔。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 ,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庭审结束时,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对于本案的焦点吴佩颖,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获得赔偿,合 议庭也有很大的争议。于是他们将本案提交到法院审委会来研究决定。

  【法院:婴儿原告资格成立】

  根据审委会的意见,法院很快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碰撞与早产存在着因果关系。但在碰撞发生时吴佩颖尚未 出生,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身份。她所受到的损害在出生后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目前在理论上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所以法院认为,现在吴佩颖已经出生,可以作为主体提起诉讼。但她的利益在目前情况下只能通过母亲的名义得到保护。而 孩子的父亲吴锡兵,不是侵权的直接对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钱明伟赔偿裴红霞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55元,驳 回了婴儿吴佩颖及其父吴锡兵的诉讼请求。就在我们采访之时,钱明伟借机去看望了吴佩颖,他对此事感到十分抱歉。而对于 不谙世事的小佩颖来说,她并不知道在她身边所发生的这一切,在家人的精心呵护下,她正在一天天地长大。目前看,她除了 比同龄婴儿成长发育得慢一些外,还看不出有其他的异常。

  -专家说法

  胎儿权利尚无法律规定但可通过母亲得到保护

  主持人:今天这起案例跟《今日说法》播出过的上千例案例相比的确有些特别。因为原告是个婴儿,她要求保护的是 自己尚在胎儿时期的这种生命健康的权利。在我国法律当中,对生命健康的权利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法 学院教授):有。应该说我们的法律体系对生命健康权有一个全面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法》和《民法》,也包括《 宪法》。《刑法》是以刑事手段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用来惩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民法》同样有对生命健康权的保 护,它是通过追究民事责任、通过损害的赔偿来加以保护的。主持人:在这起案例当中,母亲由于被撞致使孩子早产。母亲可 以说我的健康受到了伤害。那么对于孩子而言,也可以这样说吗?法律保护的究竟是母亲的健康还是这个母体当中胎儿的健康 ?赵旭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都受法律的保护。母亲的健康不言而喻。对于婴儿的健康来说,存在出生之前和出生之后的两种 状态。伤害行为发生在婴儿出生以前,但是结果却发生在出生之后,这确实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应该说,婴儿的健康权是肯 定要保护的,她在胎儿时期受到的伤害要不要保护,怎么保护,这在法律当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价值 判断。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已经出生的公民才是民事主体,才有诉权,法院才可能给与支持。法院说,这个婴儿提 出诉讼请求,在胎儿时期受到伤害的时候不是诉讼主体,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权利提出赔偿。但是她的母亲确实受到了伤害, 可以对她进行赔偿。同时在赔偿的时候考虑到对胎儿的伤害,在赔偿数额上做适当处理。央视《今日说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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