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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虚开增值税票案 为天津市法院首次公审此类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6日15:28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在增值税票上打主意进行犯罪行为,是本市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今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为我市法院首次公审此类案件。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44万余元。

  44岁的公司女职员李某,1999年9月至2001年4月间,在单位经理毛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使用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并按价税合计2.5%至5%的价格收取开票手
续费。在这期间,李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44万余元,税额6.3万余元,用于抵扣税款。这种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2001年10月,李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批准逮捕。

  今日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称,自己只是按经理毛某的吩咐去做的。至于增值税票票面上价税合计的44万元,李某称她并没有收过。随后,辩方律师从被告人李某不懂税务知识、主观恶意不深等角度,清求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但对李某涉嫌犯罪的定性没有疑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犯罪的明知故意。上午十点半,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背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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