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狗主人共赔偿2万多元
本报揭东讯被狗咬伤也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费。近日,揭东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因养狗管理不善致他人受伤的赔偿
纠纷案件,3岁的小女孩阿婷如愿获得各类赔偿款21727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费1万元。
原告阿婷为揭东县锡场镇人,其父依法代为诉讼,她与被告林某是邻居。去年1月3日中午1时左右,林某回家,看
到阿婷被母亲抱着坐在隔壁阿奇家门口,原来,阿婷被林家的狗咬伤了,林某立即叫其妻弟载阿婷母女去医院。
经诊断,阿婷颌面部软组织撕裂伤,另有牙齿缺失并相应牙龈撕裂伤,医院为其做了伤口缝合手术,并注射了狂犬疫
苗,在医院住院治疗的12天,林某支付全部费用。此后,林某陪阿婷到个体医生治疗,支付了一次费用,接着再也不肯陪她
去看病。
去年6月1日,原告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用和整容费用等,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
损害赔偿费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被狗咬伤面部,无可置疑地会给其精神造成伤害,以后是否会发生狂犬病,无疑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
压力,根据本案实情,酌情定为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款合共21727元。
(林丽爱谢初强黄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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