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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媳妇”溺死“小侄子”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6日15: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非法同居之后,与男友家人产生矛盾

  本报湛江讯日前,湛江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对被告人麦某报复溺婴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麦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15年。

  出身在雷州市乡下的麦某,两年前小学毕业。那时她还不足14岁,便无心向学,无
所事事,后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年 近30的社会青年柯某,两人一拍即合,不久即以恋爱关系同居。不到一年麦某便身怀六甲。麦某父母知道后极力反对,曾强 行从柯某家将女儿麦某“押解”回家,并用铁链捆绑其手脚,不准其与柯某再有来往,劝其与柯某断绝恋爱关系。可麦某不思 悔改,趁家人一时疏忽偷偷地跑回柯某的家,堂而皇之地过上了“夫妻”生活。

  可是好景不长,由于麦某年幼无知,说话、办事都是孩子气,免不了经常与“妯娌”、“婆婆”发生口角,同时还经 常与柯某发生争吵,有时甚至遭到打骂等。然而,柯家人也许没想到,这些却为麦某走向罪恶的深渊埋下了祸根。

  去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麦某的“妯娌”张某因外出上厕所,将刚出生仅14天的男婴放在房内的沙发上睡觉。麦某 见张某离家后,想到张某以前曾说过其坏话,又想起其与柯某恋爱同居是被其欺骗,瞬时萌发将男婴放进水缸中溺死的歹念。 于是,麦某趁没有其他人在家之机,进入张某的房内,将正在熟睡的男婴抱起,然后走到厨房把男婴放进装水的水缸中,并用 水缸盖盖住,致男婴溺水死亡。

  湛江中级法院经审认为,被告人麦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 罪。论罪本应严惩,但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轻 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湛新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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