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认为不近情理,税务局指出此举有积极意义
本报讯记者林洁、通讯员吴凡报道:打工仔通过诉讼赢回了应得的工资,黄埔区法院在执行中却做出了一个“出人意
料”的举动:责令其交纳个人所得税。昨日,从法官手中接过完税后工资的陈某很腼腆地表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是应该
的。”
案情并不复杂。前年,陈某向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他从1990年就到广州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工作,2000年10月18日被解雇。他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他的原老板辩称,陈某因工作严重失职被解雇,后来是陈某自己不领取工资,故工资支付没问题,其他免谈。
仲裁委查明,陈某在被诉单位任职啤机部主管,月工资3500元,在任职期间管理不善造成产品报废,公司就根据
劳动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拖欠了陈某三个月工资。仲裁委遂作出了由该公司支付陈某三个月工资共10528元,及拖欠工
资25%的补偿金2632元的裁决。
今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官执行回工资款时,突然意识到:陈某月收入35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黄埔区
法院为此作了一个全新的尝试:在责令陈某申报收入的同时,以法院的名义向黄埔区地方税务局发出通知,请依法对陈某征收
个人所得税。
陈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纳税是国家规定,他有义务配合。不过,这单小官司一共花了两年时间,他为此付出6000
多元,有市民质疑:陈某实际所得无几,此时按名义上的全额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似乎不近情理。
黄埔区地方税务局则认为此举有积极意义。虽然陈某三个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过633元,但从这件事他们看到了
社会协税护税网络正在形成,很多单位、个人的纳税意识比以前加强了,关于陈某的诉讼成本和交税问题实际涉及的是两个法
律关系,本来,发工资单位有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陈某追讨的目标也应是完税后的工薪所得。
尴尬的“不公平”
对这个案子,也许有人会说,区区633元法院有必要这么劳师动众吗?但仔细想想,一个完善的纳税体系,全民纳
税意识的警醒,是一个社会正常运作的基本要素!
不过,对陈某的无奈记者也感慨颇多。
从仲裁开始到现在,为了这一万余元,他赔上了两年时间,花了6000多元。他离开该公司后到南海工作,交通费
、误工费对一个普通打工者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此三下五除二,他的实际所得所剩无几。
在这个纠纷中,陈某作为劳动者无疑处于弱势,为了争得自己合法的一点劳动所得,他付出了昂贵的成本(主要是律
师代理费),而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因此,目前普遍情况是谁聘请律师谁承担
律师费,守约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往往要以支出昂贵的诉讼成本为代价,这对弱势的守约方显然不公平
!
如果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成本,也就不存在为陈某实际所得与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例”失调而“打抱不平
”的情形了。但有法官提出,如果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虽然是加大对违约方的惩罚力度,但鉴于目前律师代理收费市场的混
乱,如何才是“合理”的律师收费将会让法官伤透脑筋,可操作性值得怀疑。如何从立法上真正体现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就有
待立法者计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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