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记者徐仁杰)今天在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
生条例》,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给出了明确“说法”。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
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 依法及时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
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法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1993年出台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此后经过了多次修改和进行补充规定。在充分听取、
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同意了部分委员、代表和市民们的意见,建议有必要在条
例中明确规定出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以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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