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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全国法院之先河 青岛法院判决重犯“不得假释”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7日17:4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9月7日消息:据中国广播网报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刑事判决书近日发生新变化,在对部分重犯的判决书中,判决结果后加上了"不得假释"4个字。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法条在执行过程中,仅限于内部掌握,并未写入刑事判决书予以严格执行,这种作法给执行机
关是否提请假释带来一些无谓的麻烦。

  "不得假释"直接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是青岛市法院系统规范刑事裁判文书的一项创新举措,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创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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