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学校已有95万专任教师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尹鸿祝吕诺)我国通过加强以教材教法过关、学历补偿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培训工作,
使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不断增强。
截至2001年底,全国小学专任教师总数为579.77万人,学历达标率(以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为起点)由1977
年的47.1%上升到了96.81%,其中专科以上27.40%;初中教师总数为334.84万人,学历达标率(以师
范专科或其他大专毕业为起点)由1977年的9.8%提高到了88.81%,其中本科以上16.95%;普通高中教师
总数84万人,学历达标率(以师范本科或其他本科为起点)由1977年的45.9%提高到70.71%,其中研究生0.63
%。教师学历水平的逐步提高,对于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教育部在2001年颁发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中提出:
到2005年,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新补充的小学教师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者、新补充的初中教师中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者均力争达到50%左右;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新补充的小学教师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者、新补充的初中教师中具有
本科以上学历者均力争达到80%以上;高中教师中研究生学历要达到一定比例。(完)
新闻背景:我国颁布的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尹鸿祝吕诺)我国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完善
,有力地促进了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与发展。
从1986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在法律条文中对教
师的地位和作用、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1993年12月,全国人大专门颁布了教师法,第一次全面地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
核、待遇、奖励等方面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教师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从法律上保
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条件、资格考试、资格认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
年,国家教委根据教师法的授权,颁布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事实意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高等
学校教师培训规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教师法配套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在教师资格认定、遴选任用、职务聘
任、培养培训、流动调配、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申诉与仲裁等主要环节上,实现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
教。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教师队伍建设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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