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悔罪表现一审被判死缓
晨报广州专讯已是90岁高龄的老汉,以给钱买糖吃等为诱饵,先后对多名幼女实施多次奸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5日一审判处这名叫陈绍康的老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陈绍康生于1912年,广西防城港人,1979年从越南回国定居,住珠海平沙镇。据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去年
9月至11月,陈某对到他家来玩的7名幼女先后进行了10多次奸淫和猥亵,受害幼女最大的14岁,最小的仅8岁。有几
次陈绍康竟对来他家玩的3名幼女同时进行奸淫或猥亵。而每次奸淫和猥亵完后,陈某给这些幼女5角或5元不等。
平沙某小学四年级学生陈某作证说:“陈伯很‘咸湿’(下流),我们都知道他是个‘老淫虫’。”从1996年8
月开始,以后几年里,他经常从后窗看到陈伯与他们学校的女学生脱光衣服睡觉。
去年10月下旬的一天,平沙某小学教导主任李兰邦偶然听到四年级学生陈某在威胁二年级学生范某和朱某,向她俩
索要钱物。经追问,两名女生怯生生地向他讲了她们与“陈伯”之间的事。李兰邦感到事情严重,便向警方报案。
陈绍康在公安部门对其审讯时,如实地交待了自己很多年前就开始和小女孩发生性关系,到底有多少次,他自己也记
不清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近九旬的高龄老人,竟利用幼女身心发育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
弱的特点,采取以少量金钱引诱的手段,多次奸淫幼女七人,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特
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做出如下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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