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9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静安区居民郭某这两天一再打电话给区法院执行庭的陆云虎庭长,表示他
将尽快归还做生意欠下的几十万元债务。
郭某一度是静安区法院法官眼里十足的“老赖”,他在经商过程中欠下客户不少钱,客户虽然告赢了官司,法院执行
庭却一直讨不回欠款。他这一次态度如此主动,是因为收到了法院的《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这一纸判令让他如芒刺在背。
静安区法院执行法庭在9月2日对久不还债的债务人首次发放《限制高消费令》,郭某是首批40个发放对象之一。
这项法令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完全履行完毕前,不得在宾馆、酒楼、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乘座高级轿车和
飞机,不得使用手机等高档通讯工具;不得购置房产和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外出旅游和度假
;不得对外投资、开办公司和购买股票债券。
“他们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财产都属于被执行财产的范畴。”陆云虎法官说。
主动和静安区法院执行法官联系的并不止郭某一个人。一位姓刘的居民接到《限制高消费令》后,当即拿出475元
钱付给他的邻居。刘家的狗在一年前咬伤了邻居,法院判他赔偿医药费,他却始终推脱无力赔偿。法官王建明说:“有些债务
人欠的钱不多,给他们发限制令,是为了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
中国的法院在追讨债务时,经常有债务人嘴上说没钱,转身却开着名车去夜总会消费。“《限制高消费令》如果没有
监督,也会成为一纸空文。”静安区法院副院长田肖红说。法院在发放法令时,同时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警署、税
务、工商、银行和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发放了《协助监督函》,请他们监督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
田肖红说,《限制高消费令》是中国相关法律完备前的探索,但也有其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2条的部分条款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法院对其可予以罚款、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313条还规定,对法院的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记者还了解到,上海其他区的法院也陆续准备推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而在中国,其他一些地区的法院也在近
期发放了限制令,如四川省的泸州市法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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