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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第一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0日08:3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赖永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实施后,成都首起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昨日在彭州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是一名9岁学生放学途中骑车摔死,但家长还是把学校告了。家长认为,按《办法》规定,学校也有责任。对此,学校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今年2月28日下午6时,彭州市北君平乡中心小学9岁男孩刘洋(化名)和朋友王某放学
骑车回家。路过一座铁路桥时,刘洋连人带车摔下桥导致身亡。7月8日,刘洋父母将北君平乡中心小学告上法庭。

  刘洋父母认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而被告北君平乡中心小学未加干涉,校方对刘强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丧葬、死亡补偿费等多项费用的30%即8785.29 元。其代理律师陈晓平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并无不当。而本案中的学校有“不当”之处:案发前,该校设定了专门的停车场,向学生收取10元/学期的“自寄费”,允许学生在此停车。这说明学校在发现9岁学生骑车很危险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反而设了停车棚,所以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方北君平乡中心小学答辩称,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应该按照过错原则界定责任,《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刘洋是在放学途中摔死的,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并无过错。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死者父母疏于行使监护责任。

  庭审过程中,陈律师举出11名学生的书面证据,证明学校设停车棚,并收“自寄费”。出人意料的是,学校也举出这11名学生相反的证言予以否认。因此,审判一时陷入僵局。考虑到不影响学生上课,特意定在本周六再审,到时11名学生将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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