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应建勇通讯员李平)我省企业工资管理又出重大举措,《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日前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指出,此举旨在遏制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据了解,当前我省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工资支付不规范,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问题较为突出。
《办法》从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惩戒3个方面对工资支付设定了全面的制度规范。《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
《办法》从预防的角度,对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行为加以规范。企业必须规范工资支付形式,同时建立工资备案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和举报制度;企业在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资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
针对目前拖欠工资现象绝大部分发生在有承包关系的建筑行业和多人合伙企业中的现状,《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必须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总承包方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责成意见,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对合伙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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