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锡城外企纷纷就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讨说法。昨日,我市依据省人大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答复。
根据规定,《办法》废止后,外企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如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约支付。如合同对此无约定,或者约定内容违法,或虽有约定但 约定补偿起迄时间不明的,以2002年5月12日为界。一方面,在此时间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如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的,企业按《办法》向职工计发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提出续订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的,企业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但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提出续订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的,也应计发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在今年5月12日之后(含当日)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有关部门答复,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对于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段时间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或2002年5月12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对于1999年8月27日前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已达或超过十二年的,企业可不再计发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一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蒙平、实习生吴贻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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