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法院“吃螃蟹”,要求高收入者在诉讼工酬执结时缴个税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通讯员吴凡实习生钟起龙)近日,来自广西的“高级打工者”刘先生从黄埔法院拿到了1万余
元的被拖欠工资,而在此前,他经法官提醒,已向黄埔区地税局申报缴纳了633元的个人所得税。据悉,黄埔法院今后在执
结同类案件时,均将审查当事人是否完税,此举在国内尚属首创。
黄埔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每年因拖欠工资到该院打官司的案子很多,仅该院执行的工资欠款就有几百万元,其中相当
一部分都是应缴所得税的高收入者。但据了解,这些人拿到钱后主动缴税的极少,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据刘先生介绍,为打这桩官司,他先后花了近6000元的诉讼费用,也就是说,他实际所得工资是4000元左右
,但缴税是按其每月3500元的工资收入来算的,是不是有点不公平?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黄埔区地方税务局丁副局长。据丁副局长说,目前我国对诉讼所获工资的个税缴纳问题没
有明确规定,因此,现在只能按《税法》执行,即按工资的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丁副局长同时认为,在当事人付出巨大诉讼成本的情况下,要其交全额工资的个税确实不合情理,类似情况会向上一
级部门反映。
但该局一位部门负责人江先生则认为,当事人的工资在打官司之前就已确定了,应缴个税此时也确定了。按照有关法
律规定,在追回的工资中,只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可以从中扣除免交个税,诉讼成本不属于扣除之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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