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梅州讯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广泛关注的女乘客在乘车途中坠车身亡一案进行再审,并作出了审判结
果。经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客车承包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5.7万元,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死者家属放弃了对该案相关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7月15日,梅州蕉岭县人丘翠丹从深圳坐上蕉岭县汽车运输公司双层大客车回蕉 岭途中意外坠车身亡,其家属
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蕉岭汽车运输公司。一审法院判处汽运公司赔偿死者丘翠丹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4938.2
万元(详见本报6月24日相关报道)。
蕉岭县汽车运输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案发时,涉案客车属正常行驶状态,
驾驶员已取得客车驾驶证,在行车过程中也是非常认真驾驶的,而且客车当时是行驶在205线东源路段15米的平坦、笔直
的公路上,根本没有出现颠簸或有较大的震动,客车是处于安全行驶状态。且死者丘翠丹所坐的床铺位低于窗户13厘米,玻
璃窗户不存在缺失也没有脱落现象,车辆的安全设施是经过审验完全合格的,如无他人推动、自身跳车或死者本人将头手伸出
窗外的情况,不可能有坠落的现象,而死者丘翠丹却在途中行为异常,多次打开窗户,综合多方面因素,可推定死者丘翠丹是
跳车自杀身亡或将头手伸出窗外而造成坠落的。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真调查取证,合议庭又依法追加客车承包者邓国华、利伟芳、丘洪英为该案第三
人,经中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第三人补偿死者丘翠丹的父母因死者死亡所致的各项损失5.7万元给上诉
人丘某、钟某,蕉岭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死者父母亲丘瑞昌、钟小琴放弃与此案相关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蔚山吴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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