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超4亿
本报韶关讯前天下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丰县两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潘光始、潘英平父子(7月18日本报广东新闻版对其作过报道)死刑;判处儿媳罗媚有期徒刑14年。两
案中的另一案犯肖焯明也同被判死刑。
1996年1月至2000年11月间,原新丰县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潘光始伙同其子潘英平、儿媳罗媚等人,以新
丰县新城物资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大肆虚开6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省内外近170家单位,价税总
额达人民币4.0717亿多元,税额5912万多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2090万多元。
原只是在顺德市搞个体装修的肖焯明,1996年1月至2000年5月间,多次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潘光始的新城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赚取虚开税票价税合计0.2%的差额;1997年1月至2000年8
月间又介绍潘光始为广州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肖焯明共为潘光始虚开或介绍潘光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6份,价
税合计人民币1.97亿多元,税额2865万多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848万多元。
王漫琪胡一兵摄影报道
图:被告席上一家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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