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连日来,一些读者拨打本报民生热线(0591-7095315)反映,出租给人的房子,办公用的电脑,商店用的验钞机,公司里的空调……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消委会却不肯受理投诉。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省消委会投诉部的段建平主任和法律事务部的方榕生主任。
福州张先生就职的公司于今年4月买了7台空调,现在出现了质量问题,其中的一台还 修过3次。公司向12315投诉,12315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他们不属于消费者,不在保护范围内。张先生感到不解:花了钱买了空调,怎么就不属于消费者呢?
段主任告诉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凡是用于经营、盈利的消费品,都不属于消委会的受理范围。例如同时买两台空调,一台安在家里,一台安在店里,出现问题,消委会只受理家里的一台。
其实现在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企业,都存在消费行为,那要由谁来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呢?方主任就说到,现在的通行做法是先认定消费主体,是个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消委会就受理,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就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据介绍,现在国内的一些城市开始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投诉范围重新界定,属于消费行为的都在保护范围内,但我省目前还未出台相应的法规。(郑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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