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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行政院”通过草案限制政党财务来源等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1日16:5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香港9月11日消息:台北讯,在台湾当局加紧追查国民党巨额党产之时,当局“行政院”今天通过“政党法 ”草案,其中规定,政党不得经营、投资电视、广播在内的营利事业,否则在法律施行两年内应予以转让或信托;同时草案中 也明定,军人无论上班、下班时间,都不能参与政党活动。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政务委员”叶俊荣称,“政党法”草案出台的原则包
括:对政党做“合理管制”;提供 政党“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明确“规范”政党分际;让政党财务公开、透明;建立政党“内部民主机制”。

  “政党法”草案已于9日审查完毕。台当局“行政院”今天同时完成“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草案与“政党法 ”草案,两草案将送到“立法院”审议,并期望赶在本会期通过。

  “政党法”草案中明定,政党财务来源包括党费、依法收受的政治献金与竞选经费的捐赠、政党补助金,以及前三项 所产生的利息,未来无论是既有政党或是新成立的政党,经费来源“只能有这四种”。

  草案也要求,政党在每年五月前向主管机关提供经过会计师签证的财产及财务状况报告,主管机关并应进行公开。

  该草案规定,政党不得投资或经营营利事业,但“为宣扬政党理念之新闻纸、杂志、图书等出版事业不在此限”。该 草案排除政党经营电子媒体的可能。

  目前岛内政党已投资、经营的营利事业,必须在此法案施行后两年内,将股份、出资额转让或信托。同时,除供办公 使用外,政党也不得购置不动产。

  该草案规定,也就是只要现行章程、组织与本法规定不符的政党,必须在两年内做“补正”。

  另外,该草案明定政党不能在学校、军队、机关、法院设立党部组织。在当局“国防部长”汤曜明力主之下,该法草 案中明定军人无论上班或下班时间,都不得参与政党活动,即全面退出政党活动。

  除了新增政党财务来源条例之外,该草案规定岛内政党不得投资或经营营利事业,未来政党不得经营广播与电视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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