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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2日02:20 辽沈晚报

  本报鞍山消息(曹长锁特派鞍山首席记者王世海)家住鞍山市近郊的高华(化名)夫妇的孩子被人杀死,高华夫妇便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存在道德风险、违反《保险法》为由拒赔。昨日,这起特殊的官司终审结束,高华夫妇获 得了27万元赔偿。

  1999年1月4日鞍山高华夫妇的儿子被人勒死。伤心万分的同时,夫妇二人想起1998年3月、4月、5月、 8月先后在某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为其独生子投了四份保险,于是要求保险
公司履行合同。但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的决定,今年 1月22日,高华夫妇将保险公司告上铁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支付27万元赔付款。

  3月4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高华夫妇超出自身经济能力,在其子遇害前数月连续、异地 投保,存在道德风险。另外,高华夫妇在办理第二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时,并未告知前期保险情况,违反《保险法》规定,因 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法院一审认为,高华夫妇与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现高华夫妇 已按合同交付了保费,其子在保险期限内被害,要求保险公司给付27万元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认为存在道 德风险的主张,法庭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在高华夫妇投保时要求原告在什么样经济能力下、可投或不可投何种险种,保险公司 对高华夫妇的经济来源没有进行认真核查,只是分析和估计便作出其存在道德风险的主张是不充分的,不予采信。法院一审判 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7万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过后,保险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最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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