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建立暂住人口管理新机制
本报讯(记者翟惠敏)记者从中央综治办获悉,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研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将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作为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 组成部
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新机制,确保暂住人口各项管
理措施落到实处。
八部委(局)日前下发《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政
府和财政部门要针对取消暂住人口有关收费后的情况,高度重视暂住人口管理经费保障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地筹集群
防群治队伍建设所需的经费。除政府财政适当补贴外,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
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凡是过去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向常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用,目前还没有取消的地方,地方财政又确
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不超过常住人口的收费标准,对居住达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群防
群治的治安联防费用,用于社区群防群治工作。但是,过去没有出台的或已经取消的,不得新出台或恢复收费。对应由政府财
政补贴用于暂住人口管理的经费,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根据暂住人口管理职责划分的
情况,将纳入政府部门管理的工作,按上述规定采取多渠道的办法解决所需管理经费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协调管理机制,加大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力度;要强化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在暂住
人口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逐一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
加强对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落实出租房主、用工单位负责人的治安责任。对违反规定的,
要严肃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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