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白云山翻车事件(详见本报2001年4月28日报道)一审适用《消费者权
益法》,判旅行社赔偿7名受伤的旅客290万元,旅行社不服上诉,昨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在被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该
案。
上诉人的律师提出几点理由,辩称旅行社在事故发生中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不应向上诉人提出赔偿。上诉人律师认为
:一审有违法律程序,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客车的所有人某 旅游公司和另一旅行社及司机梁某的过错造成的,但一审法院并没有
依法进行追加;根据合同细则,上诉人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肇事客车不是上诉人的,肇事司机也具备合法的驾驶证,上诉人已
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事故发生不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与上诉人无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上诉人在事故发生无过错的
前提下仍承担责任,是运用法律错误,应该运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2001年的4月17日,李某等游客与广州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其组织的旅行团。4月18日,该旅行
团组织游客乘车游览白云山。当天中午,在下山途中因客车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导致大客车失控坠落山谷,造成1人死
亡十多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7名游客在事故中造成8级-10级不等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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