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指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交通、通信、供水、燃气、电力等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建设和管理
据了解,以后云南省城市不论新区开发,还是旧区改造,都必须有消防规划,并同步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否则城市规划便过不了“关”。这是《云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的内容,该规定将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城市消防安全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单独编制的消防专业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消防专项规划,设市城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县城还应单独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时,其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建设应依照城市消防规划实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交通、通信、供水、燃气、电力等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建设和管理。
城市消防专业规划要经过评审,若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或者城市消防规划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不能上报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能违反已经批准的城市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建设工程选址与城市消防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过专门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妨碍、阻挠城市消防规划实施等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和晓兰(滇池晨报)
每月2元享用15M邮箱 中大奖游海南游韩国
|